濟南垃圾分類征求意見:個人未按規(guī)定分類拒不改正的 將面臨200元以下罰款

發(fā)布日期:2020-06-08   來源:大眾網

日前,濟南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意見的公告!稐l例》提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未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以下罰款。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濟南生活垃圾分四類,逐步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條例》適用于濟南市行政區(qū)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相關活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條例》對濟南市垃圾分類標準進行了明確,濟南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機垃圾等;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總稱。

《條例》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嚴禁將廚余垃圾提供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具備法定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收集點或預約回收。

同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滿足垃圾產量、數量充足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其中,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qū)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它公共區(qū)域設置收集容器的,可視情況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且成組設置。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因地制宜設置廚余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不得主動免費提供一次性用品

《條例》要求,郵政、快遞企業(yè)在濟南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huán)保箱(袋)、環(huán)保膠帶等環(huán)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huán)使用的環(huán)保包裝。

外賣等電子商務企業(yè)在濟南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guī)格封裝袋、可循環(huán)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yōu)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huán)保包裝。

公共機構和有關企業(yè)應當率先實施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yōu)先采購可以循環(huán)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綠色辦公應當逐步在全社會推廣。

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免費一次性用品。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廚余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鼓勵社區(qū)、餐飲經營者、供餐單位食堂等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處理。

禁止混收混運,不同類別垃圾將分類處置,垃圾分類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

《條例》要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收運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guī)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不得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存放時間應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類處置:有害垃圾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棄物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一步分類進行無害化處置;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yè)進行再生處理,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廚余垃圾由特許經營企業(yè)進行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或者按規(guī)定就近就地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guī)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qū)、文明街道、文明鄉(xiāng)村、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以及衛(wèi)生單位、衛(wèi)生社區(qū)(村)等衛(wèi)生創(chuàng)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情況納入評選標準。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處罰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個人未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將面臨二百以下罰款,初次違反可通過參加培訓考試等方式免罰

《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以下罰款。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臺賬的;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美觀的;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公示的;未分類暫存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未交由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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